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