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悬空”的情况,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或到法院诉讼时,不仅要起诉承接债务的企业或乡镇办公室,同时还要起诉逃避债务的企业,起诉无偿拿走企业有效资产的企业,即新组建的公司,有时为改制后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应为其获得的原企业有效资产而承担债务。
所谓“悬空债务”即企业在改制前或改制时,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下,把企业的债务留在亏困企业,或将企业债务转移到乡镇办公室,或者收回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再投资到新设立的公司中,这些做法,属于借改制之机,恶意悬空债务,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这些做法,在法律上严重地违背了企业法人财产制的基本原则。
有些企业在废债思想支配下,千方百计地悬空银行贷款,信贷资金“钱到地头死”,形成了大范围的“信贷架空”现象.这个间题若不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金融动脉就会不断被吞噬,专业银行商业化的进程,将会严重受阻,而且最终会导致一系列经济矛盾的产生和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