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款中并未包括人身损害的问题。且,“交强法”从其字面含义就可以看出,立法的本意是强制的、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者的权益,立法在对人身损害没有明确表示不赔付的情况下,应该从立法本意角度出发,视人的身体权益保护为最大,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笔者认为,此意见既注重人权的保护,也符合立法的精神,能够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的帮助,减少损失。
一是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显而易见。
二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
交通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的基本原则。如若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那么肇事者向受害者赔付的积极性也会大打折扣,直接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