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最早应见于“民法草案”(即后来的《民法通则》)第4稿第431条。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有如下几种:
1、有损害后果;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害事实;
3、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