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风俗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想保护社会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着想通过维护今日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环的一夫一妻制来保护家庭生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如果已有配偶的人,又非法和第三者结婚,这就构成了重婚。因此,我国刑法把重婚规定为犯罪,予以法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重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婚”,是指自己已结婚,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离婚或者在对方没有死亡的时候,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自己虽然没有结婚,但是明知对方已经结婚而与其登记结婚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这种婚姻也是重婚,但对无配偶而上当受骗的一方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在执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时,由于对该条的理解不一致,对于符合主体和主观要件的事实上的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大致可分为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规定说明重婚必须是登记结婚的,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只能算作非法同居,不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审判实践中,事实婚姻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两人之间相互以夫妻名义对待,比如过正常生活与性生活;二是对外两人明确以夫妻名义相称,比如对邻居、朋友介绍两人系夫妻关系,在社会上以夫妻身份出现等等。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事实婚姻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有的还举行结婚仪式,还为双方父母及当地的亲朋好友确认等,仅缺登记手续,不能把它与临时性的非法同居相并同,应视为婚姻关系。对于事实上的婚姻,可以引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因为,该条并没有规定要“登记结婚”的才构成重婚罪。该条所指“结婚”,既包括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结婚,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即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未履行法律手续,但事实上两人的夫妻名义同居,也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