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民商立法上,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假如在多人进行合伙经营时,其中一方为夫妻关系的两位合伙人,那么在此期间形成的该合伙债务,夫妻二人也有共同清偿责任。
当合伙终止时,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散伙协议,并对合伙债务进行划分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可以要求合伙中的一人、几人或合伙全体履行债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