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索要分手费合法吗
(一)首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分手费其实就是双方自愿的协议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先判断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如何。
(二)其次,“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三)最后,“分手费”的提法,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