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国外立法还是融资租赁实践均对中途解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限制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种:
(1)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限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采取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在其《统一商法典》中以新增第2A-407条规定:“如果合同不是消费租赁而是融资租赁……则承诺人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在没有得到接受承诺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取消、终止、修改、拒绝、免于履行或替代履行。”
(2)以判例的形式确定对融资租赁合同中途解约进行限制。例如,德国联邦财产法院判例就形成了“禁止中途解约”的判例基准。
(3)在具体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对合同中途解约进行限制。这一形式则以我国为代表。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一样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中途禁止解约,中途解约禁止的问题都是在具体的合同中以特殊条款予以规定的,即所谓的“中途解约禁止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款,但在合同解释时,亦视同此条款当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