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那么,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效力怎么规定?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目前对保险单的签发问题,大体有两种主张:肯定说认为保险单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定说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单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②实务上,这一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单签发之前的保险事故发生,是否要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从法律上讲,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本身,而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或称书目凭证。
从前文分析可知,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某项保险业务达成协议以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至于保险单是否签发,则不影响有关赔偿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唯一形式。我国合同法第44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且,保险单签发是由保险人控制主动权,若以保险单签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势必加重投保人的劣势地位,难以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国外立法例对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保险单为要件有相似规定: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则保险合同不得成立,当事人不受法律约束;保险人虽然没有出具保险单,但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要约,则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得受保险合同的约束。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载体,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均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应当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从各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来看,多要求保险人在达成保险协议后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并要求保险单应载明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日本商法第649条规定,保险人须依保险合同人(投保人)的请求,交付保险证券。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条规定,保险人应交付投保人一份由其签署之有关保险契约之文书。意大利《民法典》第1888条规定,保险人有义务给投保人保险单或由他签名的其他文件。我国《保险法》第13条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与保险单的交付无关。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单的交付为要件。而且,该条还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保险法律未规定保单交付时保险合同生效。当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限制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保险单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保单不交付合同不生效。但是,除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不以保单的签发或交付为生效要件。
在具体保险业务中,当保险人经审核投保单并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就成立了。保险人一般会即时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但有时,会因为制作保险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或需要经过一定的观察期等原因,保险单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够交付。在保险单签发前的这一段时间,保险人通常会用暂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来代替保险单。这时的暂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效力。例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就经常使用暂保单;医疗保险合同成立后,一般都需经过一个月或更长的观察期,待观察期过后再交付保险单。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便自行失效。保险单一经交付给投保人,除非存在欺诈或者其他非法情形,解释或者适用各种约定或者议定的条件,均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条件为准。作为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保险人有及时签发保险单的义务,投保人也有向保险人索取保险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