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合同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的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可以协议补充;
二、不能达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回买卖是一种再买卖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是指在买卖时达成协议,由出卖人将来买回物的买卖合同。详言之,出卖人在把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时,他在日后将再买回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回与典权较为相似,即都有融通资金并物归原主的功效,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买回是一种债权,标的物在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时,其所有权归属于买受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出典人在把典物交付给承典人时,典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典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