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审理确实属于无效的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此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同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处理即发生效力,不可上诉。
《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为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会秩序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婚规定了以下救助措施:
(一)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重婚无效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人民法院审理宣告重婚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重婚,对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访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控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