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7: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是谁的行为造成损害,谁就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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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未受理刑事赔偿申请
申请刑事赔偿,要以该刑事案件已经撤销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审判机关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无罪判决为条件。必须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且确定为无罪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国家赔偿。而“案件侦查未终结”的,表明刑事诉讼并未终结,因此,不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 (二)、 (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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