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转化成抚养教育关系,例如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存在姻亲关系,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只是名分上的,既没有相互间的扶养关系,也没有财产上的继承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未作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主要理论观点有:
(一)以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
(二)除(一)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解释,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并且承担了教育和照料的责任,则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就此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