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签订的此类协议,如果一方仅以对方违反该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上海高院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处理方式。虽然是对婚后类似协议的规定,但是对婚前签订的类似协议的性质认定也是有指导意义的。所以,女方取得和占有男方的10万元就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予以返还。
对这一点,有的人认为对这笔钱应当定性为彩礼,因而不用返还,这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所谓的彩礼仅限于男方按照当地风俗在婚前支付给女方的金钱或财物,对这类女方通过协议而取得的金钱,就不能认定为彩礼,因而也就不能适用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判决女方不用返还。
当然,上面的分析依据的多是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和精神,只在上海市范围内有效。其他地方如何处理呢?抛开上海高院的上述解释,通常女方也还是要返还的,男方可以从下列法规中寻找支持:《担保法》规定,保证金作为经济担保的一种方式,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婚约保证金”为离婚自由设置了障碍,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对这类协议通常法院会认定无效,判令女方返还,但是还要看具体案情如何,并根据当地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