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人的社会身份与姓名之间并不能划归一致,不能单纯地以姓名来确定人的社会归属。婚姻有一个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在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除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一般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是有严格限定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不再有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可见,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