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一方能取得另一方的部分遗产。理由:
(1)死亡赔偿金不在《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畴。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业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以看出,遗产的前提是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死者死亡时,并不是死者财产,只是因为造成死者的死亡,才产生了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来加以继承;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在第七条中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近亲属才能提起赔偿,其他人不能要求死亡赔偿金。依据上述第一点的分析,于某只是张某的同居者,不是张某的配偶,故不能要求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