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行政赔偿行为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7: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引起行政赔偿的职权行为不仅包括违法的积极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违法的不作为及事实行为。

  导致行政赔偿的归则原则是违法行 使职权,而违法行使职权的表现形式有三类:

  第一类是违法的积极具体行政行为,即指享有行政职权的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主动采取的影 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应该作出某一行为,却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第三类就是违法的事实行为,即指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在行使职权 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法律行为外)已产生事实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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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的认定有以下几点: 1、违法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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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哪些行为视为无因管理行为?哪些行为可以算作视为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通常表现在哪些行为上?
你好,无因管理行为需要考虑其法律特征。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如下: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5)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属于什么行为,可以申请赔偿吗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
行政诉讼终审判决还能再上诉吗?
法律分析:终审判决后不可以上诉,终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哪一种程序审理,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按照终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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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方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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