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三种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夫妻财产权属制的结构体系。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虽然我国绝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财产大都处于共有状态,很少出现上述案例夫妻为同一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形,但是这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可能性。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并同时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借条本身的性质看,借条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记载形式,借条应当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由对方出具的凭证,也就是说所借款项应当是属于一方所有的。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没有事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条,可以认定被告是承认所借款项的财产所有权是对方所有,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约定,否则就没有出具借条的前提。而且事实上这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