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债务时设立房地产抵押的撤销,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房地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要理解这一点,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撤销的请求权人是因房地产抵押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普通债权人。
2、房地产抵押不是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当时设立的,而是在债务清偿时实施的。
3、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该抵押行为损害及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4、房地产抵押的双方行为人存在恶意串通,欺诈其他债权人,有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