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权利的内容。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不改变房屋的用途,不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内部设备,合理使用公共部分和公用设备,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使用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得对承租房屋进行破坏性使用,并应采取措施预防第三人对该房造成破坏。原则上承租人不能改变租赁物的现状,如将租赁房屋拆改、扩建或增添,改变或增加设施等,除双方另有约定或经过出租人同意之外,否则承租人应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并且出租人对此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