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公共利益不受侵犯,行政机关对违反规定又尚未 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他人进行处罚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 进行,那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范围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范围有以下:
1.处罚较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便是行政处罚要适用的一般程序的范围,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