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3-05-16 10:42: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具体约定违约金时,存在不少的问题。为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现就违约金的有关情况阐述一下个人的观点。

  对违约金问题的基本看法及理由依笔者之见,对于违约金问题,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约定,或者尽量约定较少的数额。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现实情况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1.从我国就业情况分析,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者找工作很不容易,为了谋求一个职位,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各种苛刻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往往被迫迁就,如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对劳动者显失公平;

  2.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方面,有许多内部规定,并且始终处于领导和支配地位,而劳动者则完全处于服从和被支配的地位,两者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3.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福利的分配及奖惩各环节分析,分配的标准及数额怎样确定,具体给予何种奖惩,均由用人单位起主导作用,而劳动者都是被动接受。

  (二)从违约金的发展趋势看,其作用正在减弱。《合同法》总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在第124条中又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合同法》的这些规定看,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第一,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违约金及约定多少数额的违约金,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用来补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非惩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要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第三,由于<劳动法》对违约金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合同法》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到劳动合同中去。由此可见,违约金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仅仅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及承担违约责任所采取的象征性行为,其真正的意义并不大。

  (三)从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看,已明显缩小。顾名思义,违约金适用于所有的违约行为。然而,从目前众多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情况看,其直接的目的却在于限制劳动者跳槽。这对劳动者来说,极不公平。主要原因是: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有法律依据。如在《劳动法》中,这种法定解除的情形就有8种之多,其中第25条规定的解除情形有4种,第26条规定的情形有 3种,还有第27条的规定;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4种,其中第32条规定的情形有3种,另外还有第31条的规定。 这第31条的规定是: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法学原理讲,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凡法定解除合同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需支付违约金。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者如果按《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普遍的做法是,将其作为违约对待,并且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允。

  (四)从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直接目的看,未能根本阻止劳动者的流动步伐。可以这么说,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劳动者跳槽。然而,从实际情况看,违约金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并不理想。

  第一,对部分劳动者来说,尽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内容,但对他们来说,换一个合适的用人单位比支付违约金更重要;而有少数劳动者不仅不支付违约金,并且连个人的档案材料也不要就走了。对这些情况,用人单位可解决的办法并不多;

  第二,对部分劳动者采说,用人单位是“留得了人,却留不住心”。这是因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并且有许多劳动者也惧怕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高额违约金,所以,这部分劳动者暂且没有离开用人单位。然而,由于其去意已定,人虽没有离开,但早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了。因此,其工作的积极性或者工作的成绩就可想而知,弄不好还会给用人单位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约定违约金还会带来其他一些负面效应。譬如对那些人已走掉但未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总想利用各种手段扣留其工资和档案,并且拒绝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这不仅会增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新的矛盾,并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五)从世界各国对劳动合同的立法情况看,大多数国家都禁止约定违约金。国外这么做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动力是个特殊商品,它与人的思想和身体密不可分。如劳动者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让其留下来。反之,如强行把劳动者留下来了,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同时,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如果离开了原来的用人单位,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无论是对劳动者本人,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有利的。因此,国外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跳槽行为,大多十分开明。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想走,作为用人单位是大开绿灯。另外,有朝一日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或者认为在其他地方还不如原用人单位时,只要条件允许,原用人单位还是愿意接受其回来的。笔者认为,既然世界各国对劳动者的跳槽行为能泰然处之,那么,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在这方面也应该与之接轨。并且,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及有效做法,我们应该进行吸收和借鉴。

  约定违约金应注意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违约金的话,那么在约定违约金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要重点防止针对劳动者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违约金只约定用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顾其他违约行为,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那就失去了违约金的本来意义;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要适当。由于用人单位基本上有能力支付违约金,所以,约定违约金时,应多从劳动者方面考虑。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因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职位、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及其偿债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这些参考要素中,劳动者的职位和月工资标准应该是最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能全面反映上述提到的各种情况。所以,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在普通生产、经营及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第二档,对用人单位的中层领导和在比较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生产、经营骨干,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二个月工资标准;第三档,用人单位的正副经营者和在特别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部分重要的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违约金数额应不超过劳动者本人三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以上的数额,对劳动者来说,一是不公平;二是可能无力支付。

  对于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人说,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就不用再支付违约金了。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概念,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同时,从公平的角度讲,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如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本是其应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要承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而作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同样是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却不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这在道理上讲不通。笔者认为,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同样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公平起见,要么双方都不支付违约金,要么双方都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再进一步讲,如劳动者一方依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一方同样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且同时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两者之间,即不能彼此代替,也不能相互冲抵,丁是丁,卯是卯,应各走其道,各司其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劳动合同违约的计算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r>法律依据:<b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br>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免租期如何约定
你好,按照你们的实际情况约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合同中违约金额度如何约定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金,如果有一般就按照合同违约责任计算来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能约定离职违约金吗?我想请问下公司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违约金吗?
能,不过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劳动报酬
你好,需要结合你的劳动合同分析
我们公司在法定节假日不放假我该怎么办?
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春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7天;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端午节3天和中秋节3天。
我已经一年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了。我还能申请双倍工资补偿吗?他们不会支付工资,我该怎么办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我这边上班已经过了试工,没有签合同,怎么办
首先要去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教师休产假期间能算满工作量吗?
法律分析:产假是教师的法定假期,是每个女教师都能享受到的福利。国家规定教师可以带薪休假,等于规定,法定假期内教师等同于在岗。所以,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教师休产
在公司离职后要求调休变现,公司一直再拖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有三个途径可以解决: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有欠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