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的理解,通奸、同居、一夜情、包二奶、重婚等情形均属于丈夫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人把上述情形统称为婚外情。但婚外情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同居。因此婚外情要求精神赔偿,显然需要能证明其丈夫婚外情行为属于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证据。按一般的理解,通奸、同居、包二奶、重婚等情形均属于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表现形式,但婚外情并不简单地等同于重婚或同居。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以上情形的无过错方离婚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