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精神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指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双方都有过错的,则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
无过错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但是特别注意的是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