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债务,弄虚作假
这种现象在我院受理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比如,补欠条、作假证言等。
(二)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
1、转移财产,进行隐匿。比如,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
2、虚开发票,冲抵开支。比如,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发票开至三千,以解释财产去向;
3、大肆消费,挥霍财产。进入消费的场所,或购置高档自用物品,以便谋利;
4、私自卖房,谋求利益。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掌握钱款的主动;
5、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或做假帐,证明生意亏损负债。对于夫妻自开公司或夫妻一方做做生意的案例,此种手段较为普遍;
6、单方转移共有财产,如,私自将共有的红木家具、电器拉走等。
3、威逼胁迫,暴力要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