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需要作价补偿还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作价补偿,必须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进行,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作价补偿的事实依据
作价补偿的事实依据包括詖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面积、成新、建筑结构及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价格等。
1.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因此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是进行拆迁补偿的基础。根据我国产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房屋的产权证照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确定.有关建筑面积的确定可以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论述。
2.被拆除房屋的成新
成新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新旧程度,成新是确定房屋的价格的关键因素,因此是进行作价补偿的依据。有关房屋的成新的确定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论述。
3.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
(二)作价补偿的法律依据
作价补偿必须依据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进行作价补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拆迁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因此拆迁行政法规是作价补偿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2)与拆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有关拆迁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关于作价补偿的规定是该地区进行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在不与拆迁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进行作价补偿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