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刑事诉讼法》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