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为逃避自己的债务,降低自己遗产的偿债能力,故意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财产。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为与普通侵权行有明显区别:
(1)侵权主体就是死者本人, 侵权行为正是其生前亲自所为。
(2)死者侵权意图十分明显, 若其无不良动机,则不属于侵权。
(3)侵权时间发生于死亡前一段期限内, 而其后果往往直到遗产清理时才暴露出来。
(4 )侵权手段并不表现为对财产的直接侵害,往往貌似合法处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且因“死无对证”,债权人一旦受到侵害,将很难得到救济。
由于死者生前有相当充分的时间准备,其可采用的侵权方式比较多样,具体包括:
(1)无偿赠与他人财产;
(2)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
(3)对原先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故意提前清偿;
(5)故意放弃自己特定的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