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8: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

  三、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

  四、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五、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

  六、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七、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八、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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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逮捕的条件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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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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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A.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C.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的意义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具体实施了哪些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具体实施条例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审理期限、审判组织、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审判监督程序、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执行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共24章5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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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及时委托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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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想咨询什么问题?
您好请问,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规定是什么
一、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是否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如下: (1)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3)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与一般的监视居住不同,具有类似羁押的特征。折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生效之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犯罪嫌疑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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