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6: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第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第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条文规定。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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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法定免责事由见合同法,民事行为的见民法通则,侵权方面的见侵权责任法,等等。你的问题很笼统,其实法律是相互交叉、部分重叠的。约定的免责事由当然是看你们的合同了
7. 电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你好,要看具体内容的
合同履行有哪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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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发性疾病免责的有那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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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合同发给你你能看见吗?
你好,可以发过来看看的啊
请问我要履行哪种合同
合同履行情况可以分为:1、中止履行,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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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内容有: 1、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 2、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 3、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 4、合同是否可单方解除之争议; 5、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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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的,不过根据情况退的额数不一样。 一、报名后,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要求退学的,扣50元服务费。 二、体检合格已取得驾校学籍但未科目一预约考试申请单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150元。 三、已在驾管所科目一预约考试申请单,参加驾校组织的理论培训,未参加科目一考试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200元及理论培训费用150元。 四、科目一考试未合格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250元,理论培训费用150元。 五、科目一考试合格上车训练后要求退学的,除扣除建档、服务费250元,理论培训费用150元外,按训练一小时扣除80元实车训练费用计算(以IC卡计时为准)。 六、选项科目考试合格,路考前要求退费的,不予退还学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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