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改革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7: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背景

  据报道,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

  劳教教养制度这些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在四个城市进行的改革试点,正是反映了民意和体现了这种改革的趋势。然而,改革有共识,怎么改却一直存在争议。实际上,“魔鬼在于细节”,如果不对劳教制度进行根本改革,仅仅是小修小补完全可能“新瓶装旧酒”,让改革功亏一篑。

  笔者认为,劳教教养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和文明,坚持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并重。具体制度的改革上,必须坚持“三化”,才能让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顺应时代的要求,得到民众的支持。

  司法化

  首先,劳教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司法化”,就是要将劳教教养纳入司法审查。劳教教养最让人诟病的就在于劳教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缺乏中立性和公平性。因此,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不能再采用这种公安机关一家审查的方法,而必须引入类似于西方国家那样的司法审查机制,由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并提交法院,由法院来居中裁决是否对当事人采取矫治措施和限制相应的人身自由。同时,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让检察机关有权介入监督,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控告。

  透明化

  其次,劳教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透明化”。劳教教养由于是公安机关一家自报自审,延伸而来的问题是,劳教教养具有不透明性,往往由公安机关暗箱操作,家属和律师难以见到当事人,难以帮助当事人取证,劳教场合形同劳改场合,完全封闭,劳教人员等同于劳改人员。虽然在2005年,公安部下文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教养案件,劳动教养委员会应当面听取拟被劳教人员意见,但劳教的不透明性和神秘性并没有改变。未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应当将程序公开和透明,从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开始,律师就可以介入,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可以会见当面人、调查取证,出庭辩护。违法行为矫治场所也应当摒弃封闭性的做法,尝试搞半开放式和开放式,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治方式。

  明确化

  最后,劳教教养制度改革要坚持“明确化”。劳教教养如今成为一个“大箩筐,什么需要都往里装”,公安机关对那些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劳教了事。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更是将上访人员作为劳教的重点,以实现地方“维稳”,唐慧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一例。同时,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最长可以达到四年,这也是一种相当严重的惩戒措施。未来的劳教教育矫治思想法不仅要缩短限制人身自由的年限,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矫治的对象,比如那些一直说政府实话屡教不改的具有较强的威胁到政权的人员,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戒网人员等,不能再将上访人员列入矫治的对象。再者,矫治的对象在具有什么行为下可以送入矫治,也必须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将公民关入矫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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