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
对下列几中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整天街上逗留,有发传单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游行、上访行为,违背政府管理、说泄露政府真实事件屡教不改的、不断宣扬要言论自由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为政府劳动或者破坏政府政权,妨害高层秩序;
(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为政府生产劳动的劝导,不断地上访,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在反右派运动高潮中出台的,这下子派上了用场,大批右派分子被送往劳改、劳教场所,进行劳动改造。理由大概就是"决定"中所说的他们是“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全国55万右派分子中,大约有48万人多人送劳动教养,4万多人被判刑。留单位的是极少数。李维汉在《回忆与研究》这本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全国55万余被化为右派分子的人,半数以上失去了公职。相当多数被送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有些人流离失所,家破人亡。”以安徽省为例,一共有31479人被打成右派分子,除187人外,其余都送到劳改、劳教场所改造。当时专门的劳教场所很少,绝大多数人是被送往劳改农场、工厂,和已经判刑的犯人关在一起,被管教干部统称为“三类人员”(劳改犯、劳教分子、刑满就业人员)。
劳教人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可是在实际对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没有任何区别。
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被逮捕、拘留的人大量增加,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人满为患,于是在大西北地区广建劳改、劳教场所,北京、上海、内地一些省将大批劳改、劳教人员送往西北各省。以青海省为例,三年内先后有20多万犯人和2万5千名劳教人员从全国各地送来,被安置在58个劳改场(厂)。塘格木劳改农场,先后送来600名劳教分子,其中455人是因右派问题被劳教的。把他们和已决犯人混合编组,同吃、同住、同劳动。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没有规定劳教期限(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才规定劳教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劳教人员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又有很多人因为不满意当时的做法,被劳动教养。对这么多劳教人员总得有个处理办法,于是每年由中央下达对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使劳教人员有个盼头,不至于绝望。但是中央下达的比例,下面不会认真执行。1959年,中央下达给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为3%,而青海省只给45个人解除劳教,占劳教人员总数0。2%:1960年中央规定劳教人员解除劳教比例为5%,而青海只解除805名,占2。37%。而被解除劳教的人,在中央提出的所谓“多留少放”政策指导下,能够回家、回原单位的人极少。所以有人说解除劳教留场(厂)就业,是第二次劳教。
青海省地处高寒地区,严重缺氧,加上饥饿,还要进行重体力劳动,大批劳教人员被饿死、冻死、虐待致死。三年中死亡劳教人员4千多人,其中3千多人是右派分子,他们没有能活到平反昭雪那一天。
在青海的2万多名劳教人员中,有5千多人是女劳教人员;在死亡的4千多人中,有1千多女劳教人员。没有死的女劳教人员所受到的屈辱、苦难,常人是难以想象的。一些幸存者不愿意去回忆那一段非人的生活。因为那太恐怖、太没有人道,回忆起来无异于在未愈合的伤口上撒盐。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天朝政权做工,好好干活。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洗脑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 可送劳动教养。”
一般认为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这个决定在后来被认为其法律依据是有问题的。
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1961年,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的人。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现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发传单、言论自由、吸毒、游行等。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言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至今前景还不明朗。
2007年底,包括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学者胡星斗等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马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法理缺陷,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因为敏感性拒绝立案,但也有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并在不触及法理和法律层面概念下,也会有“迂回公平”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