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民养老保险接续卡将实现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并不是解决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的治本之计,真正要维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就必须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做客某论坛,他在解读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从今年工作部署来看,全民养老保险的愿景即将实现,到2012年底,年满60岁的中国老人都应有一份养老金。

  对于本次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到的社会保障问题,相关人士表示,从今年的工作部署来看,可以看到的全民养老保险的愿景即将实现,换句话讲,到今年底,从理论上讲,年满60岁的中国老人都应该有一份养老金,医疗保险覆盖全民的成果会得到巩固,实际保障水平会进一步提升,而伴随着扶贫标准的大幅度提升,将意味着更多低收入群众会得到社会保障的援助。

  对于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现在进展得怎么样,什么时候能够实现全国统筹这两个问题,相关人士表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是大家相当关注的问题,近两年来,由于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各个地方办理流动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关系,已经没有制度上的障碍了,技术上也不是问题。所以,据他本人了解,大多数地区是能够按照流动劳动力的意愿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相关人士同时指出,只有在全国统筹的条件下,劳动者无论流动到什么地方,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其养老保险的关系就自动实现接续,包括缴费年限的接续,包括逐年的基金积累,都会得到保障。

  相关人士在访谈中透露自己一直主张要加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的步伐。“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已经是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确定的法律目标,也是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在2015年前实现的目标,主管部门已经在调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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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方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一,区分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的一个明显标志是纠纷一方是否为行政机关。劳动争议的双方分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政争议的双方分别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人保险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因而此类纠纷不可能是行政争议,只能是劳动争议; 第二,社会保险的办理往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此发生的纠纷显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2)项还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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