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打印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并非指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就李老先生当时的情况来看,判定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弄清几个问题。第一,李老先生当时所患的疾病是否使得他无法书写,如果当时他已经无法进行书写,那么这份遗嘱应该可以被看做是代书遗嘱。第二,两位见证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见证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间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就没有见证的资格。如果李老先生立遗嘱时的情况符合上述几点情况,那么这份遗嘱就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