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侵权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及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其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他医疗侵权包括非医疗事故侵害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则是指医疗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以外的其他方面而产生的争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讼民事权益争议,是属于医疗侵权纠纷的范畴。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医疗事故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以《医疗事故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处理。陕西省高级法院指导意见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亦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52条的规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的,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