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利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7-19 14:03: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财产继承权是指继承人的权利,因为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当然,因为继承财产是给予的权利,有些继承人不想要,那么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放弃。不过,因为是财产继承权权利的放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所以,财产继承权利的适用情况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财产继承权利的适用情况:

  1、财产继承中权利继承的特点

  第一,发生的原因具有特定性。权利的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法定原因。如果公民没有死亡,就不发生继承上的财产权利转移。在现代民法上,只有因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转移才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继承。例如,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即使发生财产权利转移,也不属于权利的继承。

  第二,权利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发生权利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着近亲属关系的公民,其他公民、国家、集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权利发生继承的主体,而只能作为受遗赠的主体。

  第三,权利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的变更性。公民死亡时,因其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已亡的公民不能再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财产上的权利,成为该财产的新的权利主体。由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继承人享有权利必定要承担义务,但这种义务具有限定性。如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由死者的继承人以死者的财产为限代为清偿。

  2、继承权的接受、放弃的适用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且其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定义务是指应由继承人个人承受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义务;扶养或抚养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其他法定义务如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罚金、罚款、其他合法的费用等义务。

  财产继承权放弃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这一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作出。继承开始之前,继承尚未开始,不存在放弃继承的问题。因为,这时继承人只是具有一种期待权,即将来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继承人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没有重申这种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接受继承。而遗产处理之后,继承人当然不能再放弃继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继承法》一般都对放弃继承的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如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期限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六个月为之。《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认为继承的抛弃应当在继承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两个月内为之,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抛弃继承权的,事后纵为抛弃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便是财产继承权的放弃适用范围,当然,对于其他较为复杂的问题,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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