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
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离婚时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下购买房产,不将购房之事告知另一方。
2.房产证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登记了房产证明的一方将房产出卖,套取现金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父母的名义等购得房产,事实上自己是实际的房屋拥有者。
4.结婚前,运用诸如“贷款不便”等借口,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却矢口否认。
5.转移工资卡内的资金,或存于其他自己另开的银行卡内或放在别人那里。
6.私自将存款取出,另存或是转移在别人名下。
7.隐匿自己的股票代码或资金号等信息,或者将股票套现,转移隐匿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