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内容

更新时间:2018-06-05 16:40: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那么,北京生育保险内容是什么?找法网小编告诉你。

  生育保险是国家出台的一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政策,每个省的生育保险也有所区别,北京生育保险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呢?

  北京生育保险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及相关政策解读,北京生育保险政策从明年前将发生不少变化,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点:

  一、外地户口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 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 在原来,外地户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险的(即只有四险,无五险)。因此外地户口有生育时,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与产假工资要由单位承担,这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满。如果是本来可以上生育保险而用人单位不上,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单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关责任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就使用人单位难以理解了。 2012年以后就不一样了,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据报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达400万。

  二、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 这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遵照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北京地区原来是按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每月生育津贴,因此要执行《社会保险法》必须作调整。《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时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的办法,对劳动者而言,产假期间所得收入(生育津贴+单位补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资(因为企业里收入偏低的员工正常工资可能低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但不会少于正常工资,即“新政”相对于以前对劳动者有利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负担。原来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一种情况下的差额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缴费工资的上限时),现在用人单位还增加了另外一种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由此所领取的生育津贴也将低于实际工资。由此,可能会引发不少争议。

  三、上调定额支付标准 据报道,调整后的生育费用报销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最后,“新政”与旧政策在衔接上有几个具体作法,也值得HR注意:

  1、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2012年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2012年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2、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2012年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2012年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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