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生意伙伴商标认定为“恶意”抢注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5: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制止范围,增强了商业竞争中的诚信义务。

  现行商标法只是禁止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有些未注册商标并没有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某些当事人便恶意抢注此类商标。意见稿中“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也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而现行商标法对跨类抢注的禁止仅限于对驰名商标的抢注。

  此外,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现实中,这一异议程序成了一些市场主体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造成了商标异议案件长期积压的现象,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存在有些人恶意提出异议向申请人勒索等现象。

  意见稿把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旨在遏制滥用异议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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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是在交易当中明知他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具有显著性而抢先注册的属于商标的相对无效行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此,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是违法的。 但是商标资源本来就是有限的,因此先注册的人当然享有商标权,不能说因为你注册的商标他人也在用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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