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5: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以下是找法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的汇总,供仅广大劳动者参考。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 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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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和试用期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的主体是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试用期的主体是劳动者;时间期限不同,见习期一般是一年;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决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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