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内容2013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5: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土地管理法相当于土地领域的宪法和基本法,草案为国务院出台征补条例提供了指导原则。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内容2013,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内容2013

  1、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这些规定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征收土地原用途是农地或畜牧用地,按照原有用途补偿的话标准就会过低。同时,补偿标准取消30倍的上限,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过去几年来一直强调的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

  2、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目前一些地方对征地带来的社会成本没有进行很好的担当,对于农民失去最根本的土地之后能获得什么样的保障,并没有具体措施。这次草案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就是着力解决土地城市化和农民城市化不匹配的问题。

  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3、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增加这样的规定是极为必要的。未来在制定进一步的征地补偿条例时,还应该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内容解读

  1、不再按原用途给予补偿

  现行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修改内容:

  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内容。

  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把公平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对于“公平补偿”这一原则,虽然各国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有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

  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遵循市场原则;在补偿效果上,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原则是近年来地方实践的总结,很多地方实际中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2、新增社会保障补偿

  现行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修改内容:

  在原有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解读:

  对于此次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的住宅补偿,宋大涵介绍,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新增的社会保障补偿方面,宋大涵介绍,要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他还介绍,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被征地农民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3、补偿未落实不得实施征地

  新增内容:

  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解读:

  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

  同时,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各省可自定具体补偿标准

  新增内容: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解读: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该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应当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四十七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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