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以修改劳务派遣制度为核心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上会审议,拟再次提高劳务派遣企业门槛。
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据了解,此次草案获通过的可能性很大。
此前的6月26日,草案首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个条款均针对劳务派遣制度。随后,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收到近57万条反馈。
草案的第一个关注点,即在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指出,当前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因而,草案在第一稿中明确,设立劳务派遣单位,须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这一规定得到普遍认可。但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环节,仍有不少人提出100万元门槛嫌低;也有意见建议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所在地经济水平挂钩;有人大代表还建议建立劳务派遣保障金制度,以保证劳动者权利受损时能得到有效赔偿。
此番上会审议的第二稿吸纳了部分意见。草案拟将最低注册资本从100万提高到200万;并要求有劳务派遣企业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中国企业联合会劳动关系处处长王亦捷介绍,这一调整对用工企业影响有限,但劳务派遣企业反响较大。他介绍,很多人关心对企业设立新增行政许可,是否最终会变成行政部门的变相收费、造就行业垄断。
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设置行政许可会浪费行政成本和社会资源,还可能导致权力寻租。因而建议通过自律公约、范本合同、指导价格等手段进行规范。
相关人士认为,行业自治、市场选择应是长远发展方向,但现在来看还难以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他认为,当前行业组织在标准制定、数据发布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行业自治、自律方面作为不大。如何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仍值得研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