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仲裁程序违法;二是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即超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从贵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来看,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当事人间的概括性约定。因此仲裁庭作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仲裁裁决,依法属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不构成超裁。
此外,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即使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也仅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