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有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条款虽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它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一般来说,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事项仍通过仲裁解决。如某公司缺乏资金,所以向另一个公司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而且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得互相拆借的,所以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双方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提交仲裁解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签订仲裁协议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能不能以仲裁的方式有效的加以解决,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仲裁协议内容的理解与法律后果的认识,已经超过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智力、精神状况所能判断的程度,他们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因此,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
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当事人将他希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必须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这种往来,仲裁协议才能成立。
(二)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
1、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
2、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刚才我们讲的仲裁条款这种形式就仅仅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那我们从两种不同的标准讲了仲裁协议的分类,现在我们用一个问题来结束这个部分的内容,问题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