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36 条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其要点有三:
①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是我国严守“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般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 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