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辩护的技巧,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死刑辩护的技巧只有同具体案情相结合,灵活运用,才能显现其强大的生命力。当然,万变不离其宗,根据我的辩护经验,主要有以下几条:
1、认真研读侦查卷宗,找准证据链条漏洞。
我们知道,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一种事后追究,也就是说,案件发生以后,侦查机关才有可能介入侦查,这样,由于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变换,特别是有很多被告人在逃离作案现场时,对作案现场或破坏、或设置假现场,或隐匿罪证,有可能导致很多证据永久性丧失,从而导致控诉证据链条的断裂。这样,也就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巨大的辩护空间。我们完全可以结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被告人争取到更多的合法权益。
2、分析案卷材料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逻辑。
这一点很重要,它能够帮助律师和法官去伪存真,达到一剑封喉的效果。我给你们讲述一个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在担任辩护律师时经办的一个案子。事情是这样的:有一次,一个叫阿姆斯特朗的青年被人诬告为图财害命。小伙子有口难辩,被判定有罪。林肯担任其辩护律师以后,认真查阅了案卷,到现场调查了相关情况,弄清了事情的真相,他决定从证人福尔逊身上打开缺口。
“福尔逊先生”,法庭上,林肯直接质问这位证人:“你敢当众发誓,说在10月18日的月光下看清的是阿姆斯特朗,而不是别人?
“是的,我敢发誓!福尔逊说。
“你站在什么地方?”林肯问。
“草堆后面。”
“阿姆斯特朗在什么地方?”
“大树下。”
“是草堆西边的那棵大树?”
“是的。”
“你们两处相隔二三十米,你能认清吗?”
“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正照在他脸上,我看清了他的脸。”福尔逊说。
“你能肯定是十一点吗?”
“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时,看过时钟,是十一点一刻。”福尔逊说得毫不含糊。
问完这些之后,林肯突然把话锋一转,对着法庭说:“证人福尔逊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林肯说:“证人发誓赌咒,说他10月18日晚上在月光下看清了阿姆斯特朗的睑。可是,10月 18日那天应是上弦月,十一点时月亮已经落下去了,哪里还有什么月光?再退一百步讲,就算月亮还没有落下去,还在西天上,月光也应该从西往东照。而遮挡着福尔逊的草垛在东边,阿姆斯特朗站在西边的大树下,如果阿姆斯特朗的脸面向东边的草垛,也就是背对月亮,脸上就不可能照到月光;如果他不是面向草垛,证人又怎么能从二三十米远的地方看清被告人的脸呢?福尔逊不顾事实,说什么‘月光很亮,正照在他脸上’,还不是一派谎言!”
林肯说到这里,一阵骚动之后,突然爆发出一阵雷鸣般的掌声。
在这里,林肯巧妙地利用了日常生活常识揭穿了证人福尔逊的谎言。高明的律师,一般都会从日常生活常识推演来判断指控所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
3、灵活运用刑法法理和基本原则。
刑法法理和其基本原则,相当于数学的公理和定理,法官断案一般会遵照办理。现在在刑事辩护中运用得最多的主要有:“疑罪从无”原则、“罪责刑相适用”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及“必然因果关系”规则等。
4、让被告人知根知底,做好庭审应对准备工作。
孙子兵法有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对于律师辩护而言,亦是如此。辩护律师不仅要自己掌握案情,更重要的是要让被告人充分知悉并巧妙应对法庭各种刁钻的提问。因为被告人特别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请律师或者律师在庭审之前没有与他事先沟通,那么他完全处于一种与世隔绝的环境之中,不可能知道指控证据有哪些,因而也就不可能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导致有很多该讲的话没讲,不该讲的话全部讲了,给辩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所以,律师接手辩护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一定要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搞好庭审预演工作,对公诉人、法官、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可能要提的问题设计好答案,尽可能地采用模糊语言作答,给自己留有余地。
5、尽可能地避免站在法官的对立面。
作为被告人特别是可能被判处极刑的被告人,一般来讲其行为不仅已严重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更糟糕的是与整个社会认同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背道而驰。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机器的代言人,自觉不自觉地在接受主流道德价值评判标准的熏陶。本来按法律的规定法官只能站在中立的立场审理案件,审理案件时不应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与法官所认同的价值观相抵触,处理不好,很容易站在法官的对立面,这样,也就无法让法官从内心深处接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6、在共同犯罪中高度重视被告人的排序。
被告人的排序,反映了公诉机关和法院对被告人罪行轻重的初步判断,一般遵循“由重到轻”的原则,也就是说,谁的量刑可能要重一些,谁就排在前面。在共同犯罪中,全部判处极刑的很少,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的排序越在后面,那么他活命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在“生死辩护”中,辩护律师不仅要紧扣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展开辩护,而且要考虑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罪行轻重的比较问题。
7、正确处理“认罪”与“抗辩”的关系。
我国刑事政策历来提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告人在公诉人的引导之下也很容易拿出“认罪” 的诚意,对公诉人提出的指控一概予以承认,而不敢有半点争辩,免得落下“死不认罪”的骂名,以期法官能够看在被告人老实本份的份上手下留情。其实,这样做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其一,法官断案的依据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你承认了所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即使法官有宽恕之心,他想给你网开一面都网开不了,因为他要承担 “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其二、即使辩护人给你找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地方,也因为你的承认而导致辩护人的努力付之东流。所以,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在辩护人的指引之下,对哪些事实该承认,哪些事实不该承认了然于胸,该承认的要承认,该抗辩的要抗辩,说话要果断,立场要坚定。被告人只有与律师配合好了,才能真正地实现辩护的目的。毕竟,法律事实要完全还原于客观事实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