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保证人即应有代为偿还责任的这一条件。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
债务人已经死亡,保证是否也应随之失效,否则,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无处去追偿。我们说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保证从其意义上说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
保证人代为偿还后,可能追偿不到损失,这正是保证人依法应承担的风险。如果说有处追偿,债权人应向债务人追偿,责令债务人延期或分期清偿,而不是向保证人追偿。当然债务人若死时留有遗产,则债权人可从其遗产内清偿;若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