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限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3: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撤销权行使上的限制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对于那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及形成权、物上请求权是否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非金钱给付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难,对债权的保全意义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当干预,不应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二、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终极目的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撤销权的行使,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诉讼解决,仲裁机关及各级调解组织不得受理撤销权纠纷的案件,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程序要求相对比较严格和谨密,故由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比较适合。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人应要债务人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然后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变价清偿,但债务人之所以不当处分债权在实质上就具有逃避债务之嫌,再由其进行撤销后再清偿,似乎也不切实际,却也大大的损害了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张,经诉讼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对债务人及受让人自始无效,这种作法便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特别是实践上是很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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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有哪些?请问哪些债权不能够行使代位权?债务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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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是
您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也就是您被欠款的事实合法有效。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等。 3.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了法律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您可以以第四点主张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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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您好,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要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比如说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发生在你们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债务人的行为危害你的债权,另外,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行为,那么则受让人需要具有恶意,这样你才能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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