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有效构成要件如下:
(1)单位负责人越权或者没有获得本单位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越权人实际上没有订立该合同的权利,相反,从外部现象(如越权人持有本单位公章、本人工作证、《营业执照》副本、本单位介绍信等)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并不是其疏忽大意和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越权人无代表权,或者应当知道越权人无代表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越权人无权代表行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
(3)无权代表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