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不判离

更新时间:2013-05-16 09:47: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申请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决意离婚怎么办

  对于婚姻中该如何相处时,婚姻咨询师常会告诫婚姻当事者“婚姻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双方的家庭亦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至于婚姻该不该继续维系下去时,更多地还是要考量自己的婚姻幸福度如何,这个婚姻还能否给自己的后半生还来幸福。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衡量标准是,在这个婚姻中,你的人格能否完整,如果没有,在我的咨询中,我一般会劝当事人选择离婚,并且是越早越好。拖得越久,人格会麻木,待到对方腻了,要离婚时,这个人的一辈子就算毁了。

  一般来说,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建议当事者果断做出离婚决定,并及时请求法律帮助,以多争取自己的权益:(1)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每隔一段时间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后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打了。可一段时间又发作,之后再道歉。这种道歉绝对不可信,那只不过为了防止受害方寻求法律帮助,报警或者向娘家人求助,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受到处罚。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里是文质彬彬的一个人,在家里则是百般的刁难与苛刻,常常是他对配偶人格上的极度蔑视,这显然是一种心理上的问题,但却从来不屑咨询师或心理医生的帮助。这种情况,受害方要尽早离开。(2)酗酒成性,不务正业。这类人对生活失去了斗志,只能凭借酒精的作用来麻醉自己,或是从中找到一丝生活的遐想,却不又愿或不敢投身于创业之中。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资助,但对于配偶的建议从不听取,再有不顺则可能要暴力相向。(3)沾染吸毒、赌博恶心,不思悔改。不此恶习者,可能会有一定的事业,甚至在事业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早前出于应酬等原因陪同客户需要,沾染毒品、赌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寻求毒品作用给自己带来精神的刺激。若屡劝不改,不但会毁了自己,对于整个家庭而言,也会是一个灾难。(4)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类人对配偶的情感伤害尤其重,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根本没把配偶的人格尊严放在眼里。表面上可能对配偶也不错,也不忘记给家用,以为这样就对家庭承担了责任。在外面,出于性的满足等原因,既出于面子上的原因不想离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遂作出结婚的承诺。有的会隐瞒对方,自己还有家室的事实,有的即便对方知道了,也会以马上要离婚来敷衍。

  对于出现上述四类情形的,要极早做好离婚的准备。当然,也有可能出于其他原因,感觉婚姻确实没有维系的必要。这要出于一个理性的角度来考量,而不是意气用事。下定离婚的决心后,从以下四方面来实施离婚方案:

  自行协商

  一般来说,以和平的方式来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及孩子(如果有的话),能够极大减少离婚对各方带来的情感伤害。因此,有可能自行协商解决离婚问题的话,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即便是在某些方面做出一些让步,也是值得的。

  毕竟卷入离婚的份争中,需要耗费巨大的时间与精力成本。省下这些时间与精力,获得一份轻松、愉悦的心情,既能减少离婚给自己日后的新生活的影响,又能静心地从事自己的事业,挣回这些让出的财产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积极寻求专家建议

  在自行协商无果,或者不知如何协商的时候,及时地寻求婚姻法律及婚姻情感专家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如若是此类专家既精通于婚姻法律,又懂得婚姻情感的调节,则更好。现实中,陷于离婚困扰者往往会先寻求婚姻情感的疏导,在婚姻调整效果不佳,或必须面临离婚时,又要另行寻求法律方面的帮助,在时间上会错过很多良机。

  之所以要寻求专家建议,是因为很多面临离婚者对于离婚的一些问题不能有清晰的认识,可能纠缠于一些不必要的细节末节中,或是对财产的分割上有错误的理解。比如,有的人会有这样的认识,谁先提出离婚,谁在财产分割上就会不利;或者是如,双方的结婚证都遗失了,没有办法办理离婚登记;提出离婚后,不知该如何进入下一个婚姻生活,所以不敢离婚,等等。这此问题,对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婚姻情感、法律专家来说,都是不难解决的问题。

  准备搜集过错及财产证据

  在自行协商没有可能的情况下,或者是为辅助协商,但对于财产分割没有底时,应在婚姻律师的指导下搜集过错及财产证据,以利于商量的达成。有的时候,当事人只求离婚,在财产上的分割要求不高,在此时,若能明确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据,并表明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时,往往会有利于商谈的达成。

  在证据的搜集上,特别是过错证据的搜集,很多人会直观的求助于一些调查公司。对于调查公司的定位及证据可行性,笔者曾应相关媒体的采访作出过解释,最重要的是慎重为宜,并且要考虑取证的目的在哪里。具体可参照本书第六章的内容。而对于财产方面的证据搜集,亦可参照本书第三章中关于财产的隐匿及转移应对策略中的方案实施。

  起诉之前再作调解

  在自行协商无果之后,在婚姻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相关的证据搜集工作,准备充分后起诉之前,仍可再作调解的尝试。笔者之所有一再强调调解,并且在实务中也力争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主要是基于婚姻矛盾的特殊性。它发生在两个非常亲密的当事人之前,而这个矛盾又牵涉了大量的亲属在内,若能友好解决,不但利于将矛盾降低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亦使得后期的钱款的执行,房屋、车辆等不动产的更名手续能够顺利办理。不致因矛盾扩大后,造成其他的不便。

  即便是前期因对方当事人一些原因,或者是基于谈判策略上的原因无法谈妥,但经过前期的努力后,双方在法庭上的对立情绪会削除不少,也利于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即便仍有差距,判决之后的执行上,也能更方便些。如若涉及到小孩的抚养问题,则更是如此。

  诉讼离婚的收费

  若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外,可能涉及的费用还有律师代理,财产保全费,财产评估费,执行申请费等。具体的收费标准为:

  法院案件受理费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为此,在立案的时候,有经验的律师常会设法帮助当事人少交案件受理费。在起诉书的制作上,将争议标的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同时又能够防止在庭审过程中因起诉书的制作在诉讼请求中居于不利地位。

  在北京,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一般是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的标准先收75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后,再根据财产标的,看是否需要补交案件受理费。

  律师案件代理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于2006年4月19日公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为此,各地的律师收费不一。对于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基本收费,一般在五千元左右。此外,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律师的工作量大小,律师本身的社会信誉及工作水平,根据财产标的的大小会加收1%-5%的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律师承办的婚姻、继承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

  财产保全费对于离婚案件中,为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当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亦有技巧。为防止对方在获知起诉后转移财产,最好能在起诉前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最迟在立案的同时作出保全申请。

  对于财产保全,法院一会要求提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而且,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在结婚后购买的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不能做为担保的财产。为此,在一些担保行业比较发达的城市,法院亦会准许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当然,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亦是要收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在担保金额的1%左右。

  财产评估费在离婚诉讼中,对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又无法通过竞价来对财产进行评估的,法院会要求原告申请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当事人在市场上随意挑选,必须在法院事先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各地同样不一。以北京为例,其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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